洛阳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某、洛阳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305执1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执行人***,男,1960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阳县,现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执行人洛阳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15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洛阳东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24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按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5执1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