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元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902执异40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后岗高科技开发区GJ-14号3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22211962××××××××。

法定代表人:黄仁贵。

委托代理人:王接,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7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昶,福建和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查异议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一案中,***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因(2018)闽0902执恢68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已于2019年7月30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的审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亦霖

审判员  陈 庄

审判员  黄常凯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徐丽梅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