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902执异40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后岗高科技开发区GJ-14号3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22211962××××××××。
法定代表人:黄仁贵。
委托代理人:王接,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7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昶,福建和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查异议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一案中,***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因(2018)闽0902执恢68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已于2019年7月30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的审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亦霖
审判员 陈 庄
审判员 黄常凯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徐丽梅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