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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漳州和祥陵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23民初5488号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后岗高科技开发区GJ-14号3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509001574635056。
法定代表人:黄仁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明君,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莹玲,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和祥陵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绥安镇大峰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50623784524311W。
法定代表人:何庆彬,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磊,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钰雯,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和祥陵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469元,撤诉减半收取计13234.5元,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庄江海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许婷婷
书 记 员 张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