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闽0303执1994号
申请执行人:莆田市和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东圳东路拱辰居委会荣华新苑1#1806,组织机构代码55507227-8。
法定代表人:王金福,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江口华联商务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政府院内,组织机构代码15550432。
法定代表人:林文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莆田市江口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镇府路,组织机构代码15550084。
法定代表人:XX飞,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莆田市和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莆田市涵江区江口华联商务公司、莆田市江口建筑工程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5)涵民初字第3025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江口华联商务公司、莆田市江口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3062498.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黄发龙
执行员 吴元阳
执行员 林振飞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戴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