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305执1409号
申请执行人莆田市和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金福,总经理。
被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江口华联商务公司,住所在莆田市涵江区
法定代表人林文兰
被执行人莆田市江口建筑工程公司,住莆田市涵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光照
申请执行人莆田市和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江口华联商务公司、莆田市江口建筑工程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的(2015)闽0305民初30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莆田市和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江口华联商务公司、莆田市江口建筑工程公司支付案款人民币150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依职权分别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管部门进行调查,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闽0305民初302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黄建廷
执行员 李一航
执行员 林建新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林国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