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15民初18099号
申请人:江苏富元存储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MWD4UXF,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倩,江苏苏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优力恩物流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6825447921,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富元存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优力恩物流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富元存储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苏优力恩物流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富元存储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即日起,查封江苏优力恩物流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8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管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