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优力恩物流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优力恩物流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刚玉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91民初3165号
原告:江苏优力恩物流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双龙大道1118号金轮新都汇1幢907-912(江宁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夏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倩,江苏苏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6号大街260号19幢518室。
法定代表人:李梅,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优力恩物流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江苏优力恩物流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浙江***能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自愿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优力恩物流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行为,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优力恩物流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60元,由原告江苏优力恩物流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钟诗蔚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徐璐璐
见习书记员  王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