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优力恩物流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苏优力恩物流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科耐德供应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105执1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优力恩物流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南京江宁区。
被执行人苏州***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昆山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培胜。
关于江苏优力恩物流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供应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105民初76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载明:一、原被执行人双方同意以69万元结清货款,此款由被执行人苏州***供应链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前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江苏优力恩物流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付清(开户名称:江苏优力恩物流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雨花支行,账号:43×××30)。二、若被执行人苏州***供应链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支付款项,则申请执行人江苏优力恩物流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货款72万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被执行人苏州***供应链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江苏优力恩物流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银行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00元,由被执行人苏州***供应链有限公司承担(此款由被执行人苏州***供应链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前直接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优力恩物流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抵其预交的诉讼费用)。2019年1月2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并进行了相关财产查询和查封冻结。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无车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本院冻结,已扣划42532.33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其余账户财产数额较小,远不足以清偿此案。除此之外,申请人未提供其它财产线索。据此,本院在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根据《中华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彭鸣俊
审 判 员 黄 健
审 判 员 陆真国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 天
书 记 员 刘书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