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创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泾县创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省泾县祥能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1823执2号
申请执行人:泾县创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保林。
委托代理人:赵林林。
被执行人:安徽省泾县祥能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云。
申请执行人泾县创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泾县祥能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泾民二初字第002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判令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泾县创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于履行期限届满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省泾县祥能矿业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根据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省泾县祥能矿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 璐
审判员 孙山中
审判员 徐光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戴 钊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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