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创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泾县创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省泾县祥能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1823执115-1号
申请执行人:泾县创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保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林林,安徽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省泾县祥能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云,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泾县创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泾县祥能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泾民二初字第002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判令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泾县创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于履行期限届满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省泾县祥能矿业有限公司存款29000元,其余款项因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人的的财产和收入而未能执行到位。现因执行期限将至,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泾县人民法院(2015)泾民二初字第002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友葆
审判员  汪小传
审判员  徐光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戴 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