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县创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与泾县创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823民初270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高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厚毅,安徽桃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泾县创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已注销)。
原告***诉被告泾县创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创源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人民币743018.17元及该款自起诉日起至付清止按年6%计算的利息。2、由创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6日,创源公司与安徽贯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分别签订施工分包合同,由安徽贯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泾县太园10千伏乡直台区分容新建工程、泾县太园10千伏郑家荡台区分容新建工程、桃花潭镇10千伏合溪村街道I#台区分容新建工程、泾县太园10千伏五星上台区改造工程、泾川镇10千伏板坑台区分容新建工程,后安徽贯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签订劳务施工协议书,由***承担该五项工程的实际施工。***完成前述工程后,经2017年12月28日审计,太园乡直台区工程价款为420826.51元,郑家荡台区工程款为216955.53元,合溪台区工程款为316447.24元;经2018年11月7日审计,板坑台区的工程价款为268150.51元,五星台区工程款为423832.18元,工程款合计1646211.97元(按创源公司与安徽贯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约定,工程款按审计价的约75%结算)。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创源公司按合同计算确认尚欠工程款包括昌桥三个工程共677841.37元,其后创源公司支付了20万元给安徽贯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其中10万元安徽贯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支付给***);经审计后,上述工程总价比合同价多265176.80元,有创源公司共欠工程款743018.17元。2019年1月8日,安徽贯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施工的上述债权743018.17元转让给***,并通知创源公司,但创源公司却拒绝支付该工程款。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创源公司已于2018年9月18日由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注销。本案原告***于2019年1月21日起诉时,创源公司主体已不存在。故***以创源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3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汪 璐
人民陪审员  马枝学
人民陪审员  许婷婷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诗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