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30民初293号
原告:云南云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开发区云开路。
法定代表人:伍昌云,董事长。
被告:西林国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林县八达镇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王海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云南云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林国能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云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云南云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金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何玉玲
书 记 员 王梓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