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云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云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保山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01民初3305号
原告:云南云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经济开发区云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557756446R。
法定代表人:伍昌云,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泓,云南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男,1975年12月1日生,汉族,云南省丽江市人,本科文化。
被告:保山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正阳北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MA6KUM4B5Y。
法定代表人:杨思锋,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云南云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山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云南云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云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云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云南云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舒兆锦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