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云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云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红河分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民终6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云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经济开发区云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557756446R。
法定代表人:伍昌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泓,云南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红河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天萃花园A-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20863912169。
负责人:张国俊,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新星南路与月塘交汇处东北角2栋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79238243XW。
法定代表人:旷长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爱。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凤凰文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州元谋县元马镇龙泉社区元谋人世界公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8086352604D。
法定代表人:朱志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云南云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红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凤凰文旅集团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2020)云2328民初1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云南云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红河分公司均以其自愿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21年4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云南云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红河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云南云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上诉人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红河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云南云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974元,减半收取7487元,由云南云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退还云南云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7487元。云南云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9元,退还云南云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红河分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113元,减半收取8056.5元,由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红河分公司负担,退还湖南鸿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红河分公司8056.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邱德英
审判员  晋 芳
审判员  刘 莹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曾琳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