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云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恒睿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云南云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3民辖终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恒睿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路33号院1号楼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16Q63R。
法定代表人:王丽梅,职务: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云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开发区云开路,统一信用代码:91532300557756446R。
法定代表人:伍昌云,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恒睿通达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云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楚雄市人民法院(2021)云2301民初12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北京恒睿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7年4月10日签订的《中压电气设备购销合同》并未对合同履行地作出明确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则上应当由被告所在地即上诉人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法院管辖,但上诉人认为本案应当由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1.双方在合同中对货物送货地点和安装地点、验收地点均作出了明确约定,上述地点均在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2.本案被上诉人起诉请求为质保金,根据双方合同第四条“安装调试合格、经竣工验收后,质保期12个月”和第十一条第1款第四项“设备质保期满支付合同总价的10%的质保金”之约定,现在合同约定的设备未进行任何安装调试,也未进行竣工验收。一审忽略了本案中还涉及安装调试、竣工验收等被上诉人应当履行之义务,在被上诉人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驳回了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错误。请求撤销(2021)云2301民初12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云南云开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上诉人起诉请求为给付货款及违约金。上诉人未支付货款,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的一方,住所地位于楚雄市,楚雄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新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豆 玮
审判员 张燕芳
审判员 黄晓春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