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陕0103民初11857号
原告:陕西平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引镇街办雁引路与108省道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天宇一路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陕西平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陕西平峰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明确表示其不再向本院缴纳诉讼费,请求本院按原告未缴纳诉讼费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平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许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