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陕0118民初3223号
原告:陕西砾源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35号旺座现代城H座502室。
法定代表人:杨怀彬,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UQ6Q5XC。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天宇一路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2863J。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砾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陕西砾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未按时交纳诉讼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高 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