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陕0103民初8557号
原告:陕西鸥越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26号第三社区第56幢109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瀚***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瀚***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天宇一路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户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鸥越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期足额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陕西鸥越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傅 妮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