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陕0103民初6573号
原告:平利县新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老县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天宇一路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平利县新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3日立案后,于当日通知原告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到期未按时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平利县新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