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陕0103民初8556号
原告:陕西鸥越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26号第三社区第56幢109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瀚***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瀚***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天宇一路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陕西鸥越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8日依法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但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鸥越电气有限公司无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袁 聪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 喆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