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陕0103民初7817号
原告:陕西鸥越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26号第三社区第56幢109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瀚***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瀚***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天宇一路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鸥越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陕西鸥越电气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鸥越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鸥越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元不予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许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