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凯创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世纪凯创科技有限公司与白沟新城中心医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05民初97071号
原告:北京世纪凯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36号3层1-4。
法定代表人:周立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涛,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沟新城中心医院,住所地白沟新城白沟镇友谊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时博,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兴华,河北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万彤,河北朗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世纪凯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创公司)与被告白沟新城中心医院(以下简称新城医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凯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涛,被告新城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兴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凯创公司诉称:2011年10月28日,凯创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出借给新城医院120万元,新城医院已收到该笔借款。此后,新城医院偿还了10万元借款,余款至今未还。经凯创公司多次催要,仍未果。现凯创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新城医院偿还借款本金1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新城医院辩称:认可120万元和10万元款项的资金往来情况,但凯创公司与新城医院不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不同意偿还借款本金。即使凯创公司所诉法律关系属实,亦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经本院审理查明:白沟中心医院、白沟新城人民医院、白沟新城急救站于2013年合并,合并后的名称为新城医院,白沟中心医院于2013年2月22日经核准更名为现名称新城医院。
2011年10月28日,凯创公司向新城医院转账120万元。凯创公司称:双方就该笔款项成立借款合同关系,为向通用电气(中国)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租赁设备的首期租金,新城医院向凯创公司借款120万元,凯创公司于2011年10月28日出借120万元,双方未签订借款合同,未约定借款利息,未约定还款期限。凯创公司提交了特种转账借方传票、银行对账单、查账回执予以证明。新城医院称:双方就该笔款项不成立借款合同关系,新城医院收款120万元,根据凯创公司提交的特种转账借方传票载明的转账原因“用途:货款”,该笔款项系货款而非借款。凯创公司称:转账原因系公司财务人员基于错误认识所作,系笔误。
2012年12月6日,新城医院向凯创公司转账10万元。凯创公司称:此系新城医院偿还的借款本金。新城医院称:付款原因及款项性质因时间久远及人员变动已无法说明。
审理中,新城医院虽抗辩款项性质为货款,但就双方之间成立何种法律关系,货物的种类、数量、规格、单价、交付方式、检验方式,货款的结算方式、给付期限,是否订立过书面合同,是否存在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新城医院均未明确陈述,亦未举证证明。
上述事实,有凯创公司提交的特种转账借方传票、银行对账单、查账回执、交易明细,有新城医院提交的关于合并重组的批复、审计报告、变更登记记录,有本院调取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对账单,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新城医院应对合并更名前的债务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新城医院抗辩120万元系货款,但就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货物的种类、数量、规格、单价、交付方式、检验方式,货款的结算方式、给付期限,是否订立过书面合同,是否存在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均未能明确陈述,亦未能举证证明,新城医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凯创公司主张的法律关系,本院予以认定。凯创公司向新城医院出借120万元,新城医院仅还款10万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凯创公司于本案中要求新城医院偿还欠付的借款110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亦未过诉讼时效,本院予以支持。新城医院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白沟新城中心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世纪凯创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1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7350元,由被告白沟新城中心医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