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921执保167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
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红旗路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新泰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开拓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泰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23)鲁0921民初6060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微信、支付宝存款130000元或其他同等值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