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921执保167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 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红旗路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新泰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开拓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泰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23)鲁0921民初6060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微信、支付宝存款130000元或其他同等值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