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04民初3863号
原告:陕西中瑞绿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80号**广场A区5号楼2**1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WBMG5XQ。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告: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陕西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红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4121Y。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原告陕西中瑞绿源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中瑞绿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中瑞绿源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297元,减半收取15648.50元,由原告陕西中瑞绿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