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渭南***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渭南市中医医院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02民初5050号之一 原告:渭南***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东华街道办事处皂角村双西组第二排第一户。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本***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红旗路2号。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告:渭南市中医医院,住所地:渭南市杜化路4号。 法定代表人:***,系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西***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西***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16层1607B。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公司员工。 原告渭南***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渭南市中医医院、陕西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渭南***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渭南***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及法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渭南***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911元,减半收取17455.5元,由原告渭南***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田利娟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