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5执他4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红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4121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韩城紫金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龙门镇上白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MA6YD0YP0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韩城龙门紫砂文化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黄河大街与四纬路十字新型工业园孵化基地大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MA6YD1RT1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城紫金山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韩城龙门紫砂文化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5民终499号民事判决向韩城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韩城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9)陕0581执787号。现因该案被执行人系韩城市当地重点招商引资企业,执行案件实质性推进缓慢,超过6个月未能实际执结。据此,本院决定将该案指定辖区其他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4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5民终499号民事判决由合阳县人民法院执行。
二、韩城市人民法院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合阳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合阳县人民法院自收到有关案卷材料后两日内立案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