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合采贸易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勋毅实业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民申28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合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太白南路22号西安建工10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红旗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空港国际商务中心BDEF栋F区3层10301号A-16[集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汉族,1982年9月24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再审申请人***合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合采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七建公司)、陕***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勋毅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3民终1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云合采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程序违法。二审开庭前,申请人的代理律***向二审法院提出调取相关案件事实证据的申请,并提交了书面律师调查令申请书;二审法官称先开庭,根据情况再决定是否出具律师调查令,截至判决作出,二审法院也未对律师调查令申请作出任何答复。二、二审中云合采公司围绕主要争议焦点,再次对一审原告所提交的来自陕七建公司的证据做出新的证明对象和证明目的,陕七建公司截止2021年6月29日仍下欠勋毅公司钢材款2369651.22元未予支付。二审法院罔顾该重要的案件事实,***毅公司向陕七建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三、财产保全保险费合理且合法,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综上,请求:一、依法撤销(2023)陕03民终1784号民事判决;撤销(2022)陕0302民初742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维持第二项、第三项;二、由贵院依法提审,依法改判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实业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1530662.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保全担保费;三、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陕七建公司提交意见称,一、本案债权转让的债权不存在,债权转让不能成立。二、本案债权转让的基础是案外人***与**在2022年3月2日签订的还款协议,陕西云合采贸易公司依据**与案外人***之间的还款协议,主张陕***公司对陕七建公司享有到期债权,没有任何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云合采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对本案原审判决是否存在其主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进行审查。归纳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如下:
一、陕七建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有效的债权是债权让与的重要前提。本案中,云合采公司主***公司对陕七建公司享有到期债权,为此其提交了勋毅公司与陕七建公司签订的5份《建设工程买卖合同》,还提交了**与案外人***签订的多份《钢材产品买卖合同》。经查,案涉5份《建设工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且陕七建公司与勋毅公司均认可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经核对已经履行完毕,即案涉债权转让的基础债务已经消灭。申请人提交的《钢材买卖合同》《还款协议》等证据并不足以证***公司对陕七建公司享有到期债权,故原审法院结合在案证据认定陕七建公司不承担清偿责任,并无不当。
二、原审法院关于保全保险费的认定是否正确。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系为避免保全错误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给己方购买的保险产品,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并非法律规定的必要诉讼费用,不属于违约后必然发生的损失,应由投保人自行负担。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并未就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的负担进行特别约定,申请人主张由被申请人负担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于法无据,原审法院对其该项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合采贸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应予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合采贸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