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02财保13号
申请人:吉林兄弟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双阳区长春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谊均,吉林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宁,吉林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林省众邦恒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普庆路1号天庭大厦603室。
法定代表人:徐常青。
申请人吉林兄弟木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众邦恒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9755.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吉林兄弟木业有限公司以担保人李红光名下的一套房屋的产籍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兄弟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众邦恒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9755.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冻结担保人李红光名下的一套房屋的产籍。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1969.00元,由被申请人吉林省众邦恒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邵淑兰
审判员 张金荣
审判员 仲光锐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