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102财保13号之一
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吉林兄弟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双阳区长春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谊均,吉林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宁,吉林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林省众邦恒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普庆路1号天庭大厦603室。
法定代表人:徐常青。
申请人吉林兄弟木业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吉林省众邦恒基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作出(2019)吉0102财保13号民事裁定,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众邦恒基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89755.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冻结担保人李红光名下的一套房屋的产籍。申请人吉林兄弟木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兄弟木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吉林省众邦恒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9755.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李红光名下的一套房屋产籍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邵淑兰
审判员 张金荣
审判员 仲光锐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