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今朝纵横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今朝纵横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04民初1087号
原告湖南今朝纵横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吕亚军,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珞,湖南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负责人***。
被告中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今朝纵横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被告中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今朝纵横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被告中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今朝纵横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今朝纵横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被告中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04元,减半收取1802元,由原告湖南今朝纵横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罗琼
人民陪审员刘双百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