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105民初517号
原告温明。
被告***。
被告**。
第三人湖南今朝纵横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温明诉被告***、**、第三人湖南今朝纵横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李龙挺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陈毓奇、李和莲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诉称公司经营期限届满或在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公司股东会议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存续的,公司股东有权申请退股,以此诉请判决允许原告退股和分配股权价值1400万元,故本案应为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本案宜按公司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湖南今朝纵横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长沙市××开发区,属于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移送有管辖权的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李龙挺
人民陪审员 陈毓奇
人民陪审员 李和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邓香蓉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