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隆湖震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尤杰与*胜利、宁夏致邦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平民初字第3089号
原告尤杰,男,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被告*胜利,男,1971年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大武口区。
被告宁夏致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法定代表人***,系宁夏致邦工贸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宁夏隆湖震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法定代表人***,系宁夏隆湖震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杰与被告*胜利、宁夏致邦工贸有限公司、宁夏隆湖震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尤杰逾期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尤杰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双
附相关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
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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