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隆湖震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惠农区洪泰模板租赁站与宁夏隆湖震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宁0205执1305号
申请执行人:惠农区洪泰模板租赁站,住所地:惠农区育才路XXX号。注册号:640XXXXXXXX2335。
经营者:***,女,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惠农区育才路XXX号。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宁夏隆湖震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六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宁夏隆湖震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8)宁0205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宁夏隆湖震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夏隆湖震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宁夏隆湖震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惠农区洪泰模板租赁站执行款109239.92元、负担执行费1539元,合计110778.9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隆湖震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110778.9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田莉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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