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路桥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宝鸡中远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路桥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3民初183号
原告:宝鸡中远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印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晟罡,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路桥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陈世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中远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路桥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鸡中远预应力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院通知要求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恩科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吕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