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安县正大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文安县正大道桥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026民初1314号
原告:***,男,汉族,1952年8月21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委托代理人:***,文安县文安兴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文安县正大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安县文安镇南关。
法定代表人:杨春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冀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8年3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原告***与被告文安县正大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原告****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