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026财保43号之一
申请人:文安富翔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安县文安镇国泰道。
法定代表人:彭崇喜。
被申请人:王之勇,男,196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文安县。
被申请人:文安县正大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安县文安镇南关村。
法定代表人:杨春长。
申请人文安富翔典当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84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之勇、文安县正大道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4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段博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