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26民初2555号
原告:***,男,195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刘么管区。
被告:文安县正大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安县文安镇南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66636622167。
法定代表人:杨春长。
被告:***(又名:任明),男,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文安镇南关村。
原告***诉被告文安县正大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又名:任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自由行使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权利的行使并不损害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信国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