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02民初7226号
原告:*道庆,住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融兴(土默特左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内蒙古武川县。
被告:内蒙古铭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库街1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道庆与被告***、内蒙古铭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故申请撤回对被告***、内蒙古铭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道庆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道庆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910元。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