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627执2961号
申请人:内蒙古铭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市新城区东库街19号。
法定代表人:郑伟。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蒙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杭锦北路1号街坊蒙佳宾馆附属楼5层503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铭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蒙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金能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2019)内0627民初328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铭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依法向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蒙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铭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装修款7770564元并以698093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6193元、执行费66253元,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蒙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2019年9月24日本院依职权向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蒙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蒙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车辆信息、证券、互联网银行、全国性银行、地方银行、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房屋等不动产予以调查,未发现执行人鄂尔多斯市蒙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铭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劳动就业、收入、债权及股权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尚有装修款7770564元即利息和案件受理费66193元、执行费66253元未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鹏程
审判员****
审判员*涛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