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世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执40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古新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08175914C。法定代表人:王成名。

被执行人:深圳市世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浪街道高峰社区陶吓民生工业园办公楼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4255122Y。法定代表人:陈登洋。

本院在执行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世普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4民初12317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为20640.00元。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工商总局、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604执401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宁斌

审判员  涂业初

审判员  陆桂秀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邓颖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