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粤0604执1127号之二
关于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新光宏锐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4民初285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07464.70元及利息等,诉讼费151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因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涉及被执行人的破产清算申请,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作为破产债权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佛山市新光宏锐电源设备有限公司涉案众多债务金额较大,且其已经停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2019年5月10日,被执行人的债权人之一深圳市安意精工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被执行人破产,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佛山市新光宏锐电源设备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经本院审查后,于2019年6月5日作出(2019)粤0604破申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佛山市新光宏锐电源设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终结(2019)粤0604执11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白东亚
审判员 钟松毓
审判员 **日
书记员 郭立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