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威亦旺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4执157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古新路45号,统-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08175914C。

法定代表人:王成名。

执行代理人:万炯熙,系广东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行代理人:朱绮云,系广东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市威亦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大路段20号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668142551M。

法定代表人:伍海泉。

一、基本情况

关于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威亦旺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粤0604民初9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广州市威亦旺电子有限公司应向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2637元及利息(以921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为标准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596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8100元为基数至2019年5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为标准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4444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为标准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4923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为标准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受理费、保全费,合计2537元,由广州市威亦旺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1859元。

二、财产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粤A×××××车辆,但因车辆的流动性大未能扣押处置,另外,经本院向金融、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三、限制、处罚情况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结案方式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除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粤A×××××车辆,因车辆的流动性大未能扣押处置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604执157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永嘉

审判员  蓝 江

审判员  黄远东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 云

附:

一、当事人的联系相关信息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代理人:万炯熙,系广东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690204230

执行代理人:朱绮云,系广东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435409135

二、申请执行人账户信息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佛山乐从支行

账号:446268375012012000183

户名: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