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启迪未来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民初42686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古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08175914C。
法定代表人:王成名。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烔熙,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祥飞,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启迪未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板芙镇芙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69886499R。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汉族,1977年10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原告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启迪未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费115元,合计140元。由原告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孔庆强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智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