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执25054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成名。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珍,女,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负责人:叶美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国雄,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伯恒,男,197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系该局工作人员。
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行政征收补偿置换协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6行初614号民事判决书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6行终203号行政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二、佛山市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交付位于佛山市禅城区的住宅49套、建筑面积5328.4平方米;三、佛山市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交付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地下车位86个、建筑面积2263.86平方米;四、……。因债务人佛山市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于2021年12月17日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约定:
一、双方一致同意变更(2020)粤06行终203号《行政判决书》第二项及第三项判决的履行标的及履行方式,即佛山市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以向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币补偿的方式替代佛山市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向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交付前述判决书第二项及第三项判决项下全部住宅及全部地下车位(包括住宅49套,建筑面积5328.4㎡以及地下车位86个,建筑面积2263.86㎡)的补偿方式,且在佛山市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向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完毕全部货币补偿后,视为佛山市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已经完全履行(2020)粤06行终203号《行政判决书》第二项及第三项判决项下的义务,以及佛山市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已经完全履行(2020)粤06行终203号《行政判决书》项下的全部义务。
二、双方一致同意按照(2020)粤06行终203号《行政判决书》中所确定的物业评估单价(评估价值时点为2018年5月14日),即住宅16600元/㎡、地下车位5460元/㎡的标准,计算佛山市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应向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货币补偿金额,其中49套、建筑物面积5328.4㎡住宅的货币补偿金额为¥88451440元(即16600元/㎡×5328.4㎡);86个、建筑面积2263.86㎡地下车位的货币补偿金额为¥12360675.6元(即5460元/㎡×2263.86㎡),因此,佛山市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依据(2020)粤06行终203号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应交付给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住宅及地下车位折合成货币补偿的金额合计为¥100812115.6元(大写:人民币壹亿零捌拾壹万贰仟壹佰壹拾伍元陆角)。待佛山市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按期足额支付完毕本条前述全部货币补偿款项后,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不再享有(2020)粤06行终203号《行政判决书》第二项、第三项判决所确定的住宅、地下车位的任何权利,任由佛山市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将前述有关住宅、地下车位另做其他处理。
三、佛山市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委托该项目实施单位即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办事处将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货币补偿款¥100812115.6元在2022年3月31日前汇至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如下账户:户名: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交通银行佛山乐从支行,账号:4462××××0183。
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该货币补偿款后,双方就(2020)粤06行终203号《行政判决书》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全部结清,双方互不追究任何法律责任,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收到该货币补偿款后7个工作日内向法院申请结案,以及出具收款收据。
四、若佛山市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未能按时足额支付本协议第二条项下货币补偿款的,每逾期一日,佛山市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应以应付而未付款项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向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直至佛山市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付清全部货币补偿款之日止。本条约定的违约金可作为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执行依据。
五、若佛山市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依约支付本协议第二条项下货币补偿款¥100812115.6元的,本案全部执行费由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并由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自行向法院缴纳。
之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粤0606执250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 荣
审判员 吕媛媛
审判员 苏 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慧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