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执129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古新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08175914C。
法定代表人:王成名。
执行代理人:万炯熙,系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行代理人:武祥飞,系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电器(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塘尾社区建安路正昌达数码科技园厂房1栋(﹛C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3775189U。
法定代表人:黄玮。
一、基本情况
关于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电器(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粤0604民初376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电器(深圳)有限公司应内向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5396元及违约金(自2020年11月2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2486元,由***电器(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1)粤0604执12918号。本案执行费1093元。
二、财产情况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主要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中信银行深圳城市广场旗舰支行(账号为8110××××4950_000001)、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将石支行(账号为0002××××2751)、平安银行深圳福虹支行(账号为0342××××2219),实际控制金额为零;
2、本院依法邮寄相关法律文书到广东省深圳市车辆管理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粤B7××××、粤B1××××车辆,经该车管所反馈,上述车辆均已过户,无法查封扣押处置。
另外,经本院向金融、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银行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查封(冻结)期间内,若被执行人已自行履行了法定义务的,你(单位)应及时向本院书面申请解封(解冻);若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的,你(单位)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续封(续冻),逾期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单位)承担。
三、限制情况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四、结案方式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604执129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长磊
审判员 蓝 江
审判员 黄远东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何 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执129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古新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08175914C。
法定代表人:王成名。
执行代理人:万炯熙,系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行代理人:武祥飞,系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电器(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塘尾社区建安路正昌达数码科技园厂房1栋(﹛C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3775189U。
法定代表人:黄玮。
一、基本情况
关于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电器(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粤0604民初376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电器(深圳)有限公司应内向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5396元及违约金(自2020年11月2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2486元,由***电器(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1)粤0604执12918号。本案执行费1093元。
二、财产情况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主要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依法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中信银行深圳城市广场旗舰支行(账号为8110××××4950_000001)、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将石支行(账号为0002××××2751)、平安银行深圳福虹支行(账号为0342××××2219),实际控制金额为零;
2、本院依法邮寄相关法律文书到广东省深圳市车辆管理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粤B7××××、粤B1××××车辆,经该车管所反馈,上述车辆均已过户,无法查封扣押处置。
另外,经本院向金融、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银行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查封(冻结)期间内,若被执行人已自行履行了法定义务的,你(单位)应及时向本院书面申请解封(解冻);若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的,你(单位)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续封(续冻),逾期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单位)承担。
三、限制情况
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四、结案方式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604执129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长磊
审判员 蓝 江
审判员 黄远东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何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