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0604执115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古新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08175914C。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工业科技工业园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2800034240。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蓝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1)粤0604民初38862号民事判决书、(2022)粤06民终45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81136.16元,执行费261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查控系统、佛山市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情况,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详见附表)。因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已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已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本案移送该院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未发现和查封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粤0604执1157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财产控制情况表
序号
财产名称
控制措施
控制起始日期
控制结束日期
处置情况
1
东莞银行佛山分行账户5000********
轮侯冻结
2022/05/30
轮侯冻结,暂无法处置
如需申请续封(查封、扣押、冻结),请申请执行人于查封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将续封申请书面送达本院。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封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