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民初255号
原告:***。
被告:广西越古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西越古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广西越古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纪晓昕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