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105执22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刺桐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BWXJ7P。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名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浦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22201226647U。
法定代表人:**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刺桐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名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22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案应执行标的77601.00元,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未受偿标77601.00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土地、房产、车管等部门进行调查,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广西名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号及网络资金,冻结金额较小,与本案无意义,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且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韦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