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恒信建设技术开发检测有限公司

苏州恒信建设技术开发检测有限公司与华家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506民初4404号
原告:苏州恒信建设技术开发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东环路杨枝新村62-1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旭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苏州吴中区。
原告苏州恒信建设技术开发检测有限公司(下称恒信检测公司)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信检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恒信检测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桩基检测费人民币15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其接受被告委托,对被告负责施工的四个工程项目进行桩基检测,并约定检测费201830元,其依约完成了四个工程项目的检测报告。2017年,经过双方协商,其同意将检测费用优惠至150000元,被告承诺于2017年年底付清。经其多次催告被告至今未支付上述检测费,故诉至法院。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恒信检测公司接受被告委托,约定恒信检测公司对被告负责的四个施工项目进行桩基检测。恒信检测公司接受委托后,对上述施工项目进行桩基检测并形成相应的检测报告,共计24份。2017年11月25日,双方核对并确认检测金额为150000元,被告***在桩基检测工作量及收费清单上签名确认,并手写“同意按此结算2017年年底付清”字样。
以上事实,由《地基基础工程检测报告》、《***委托苏州恒信建设技术开发检测有限公司桩基检测工作量及收费清单》及笔录材料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检测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恪守履约。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答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原告提供的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认定原告已按照被告要求完成桩基检测、形成检测报告。根据《***委托苏州恒信建设技术开发检测有限公司桩基检测工作量及收费清单》可以认定双方确认检测金额为150000元,付款期限为2017年年底。原告称,被告未支付上述款项,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反证,本院依法采信原告陈述。原告要求被告依约给付检测费用150000元,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恒信建设技术开发检测有限公司150000元。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