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东港区日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市东港区日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日照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102财保480-1号

申请人日照市东港区日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港区。联系。

法定代表人王宜海,总经理。

被申请人日照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住所地日照市**港区区。联系。

法定代表人尹守玉,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日照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XXX银行的存款600000元予以冻结。保全标的额为60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房产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日照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XXX银行的存款6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

二、将登记在担保人王宜海名下位于日照市东港区XXX、房产证号为92××53号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抵押、出租、变卖。

三、冻结存款期限为1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3年,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申请人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期限届满查封的效力消灭。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安为平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晓华